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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解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如何做

来源:人民网,记者 黄子娟 时间:2021-04-28 作者:增城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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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妥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人员,应评定(批准)为烈士。那么,此次印发的《通知》考量因素有哪些?烈士评定有何标准及执行方案?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20日接受人民网专访,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明确烈士评定范围

有针对性部署工作程序

1.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请介绍一下出台这个通知的背景?目前是否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评定为烈士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方案?

答: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军民合力,上下同心,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舍弃个人安危,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英勇奋战在防控工作第一线,有的同志不幸牺牲。他们这种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的精神应予大力褒扬,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人员,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此次印发的《通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评定(批准)范围进行了明确,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程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部署,以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下,能够迅速开展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目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国家卫健委、军委政工部以及各省(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尤其是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保持密切联系,指导相关部门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启动烈士评定(批准)相关工作。

2.问:2003年抗击疫情防控牺牲人员,是否也有烈士评定的相关工作?

答:2003年防治“非典”期间,民政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做好烈士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烈士审核报批相关工作。各地、各单位积极落实《通知》要求,已将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牺牲人员评定(批准)为烈士,如叶欣烈士就是其中之一。


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

3.问:我国烈士评定(批准)的法规依据有哪些?相关工作会涉及到哪些部门?

答:“烈士”是党和国家授予为国家、社会和人民英勇献身的公民的最高荣誉性称号,烈士评定(批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目前,我国烈士评定(批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烈士评定(批准)职责根据人员身份、牺牲情形等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相关部门等分别承担。地方和军队等相关部门评定的烈士,均要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


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烈士褒扬工作涵盖五个方面


4.问: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在烈士褒扬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关于烈士褒扬纪念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编撰出版《英雄烈士保护法释义》,修订《烈士褒扬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重要指示精神,起草并推动以中办、国办、军办名义出台《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会同外交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政策的出台,实现了褒扬纪念制度体系法制化规范化。

二是有力提升烈士烈属地位。将英烈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设计启用新版《烈士光荣证》,并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指导各地在烈士纪念日举行庄严肃穆的烈士公祭仪式和《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进一步提升了“烈士”称号的政治属性和烈士遗属的荣誉感、获得感;

三是全面加强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贯彻落实《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纪念设施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摸清烈士纪念设施底数;深入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工作,举行坦赞铁路纪念园和平壤兄弟山等7处烈士陵园开工仪式。

四是有力推进烈士遗骸收殓保护工作。会同广西和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湘江战役红军烈士遗骸发掘收殓和DNA鉴定,隆重举行“湘江战役红军烈士遗骸安葬仪式”;国家以最高礼仪庄重迎接第六批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归国,隆重举行安葬仪式,截止目前共迎回599位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开展烈士遗骸DNA鉴定,建立数据库,用技术手段确定6位志愿军烈士身份和亲属情况,隆重举行志愿军烈士认亲仪式,开拓了褒扬纪念工作新领域,实现了新突破。

五是持续开展英烈精神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十部委开展“传承·清明祭英烈”宣传教育活动,会同中宣部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日报重要版面持续开展“为了民族复兴·英雄烈士谱”专题宣传活动,开展“铭记功勋·致敬英烈——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主题宣传活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缅怀英烈,举办“丰碑永铸·颂英烈”全国英烈讲解员大赛和书画展览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做好“对越自卫反击战40年”烈士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组织中国青年干部代表团等团组赴朝祭扫交流,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崇烈士、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

5.问: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哪些特殊优待措施?

答: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6.问: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后,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哪些主要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配套法规政策予以细化。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会同有关方面紧锣密鼓地开展了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

下一步,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和清理工作,该制定的尽快制定,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做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了解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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